本帖最后由 萃欧 于 2026-2-5 15:31 编辑
从法律角度看,在 KSeF(国家电子发票系统) 强制实施后,同时保留纸质销售单据并不当然违法。 但在实际操作和税务风险层面,这种“双轨制”做法,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理论与现实的落差
按立法初衷,KSeF 启用后,VAT 纳税人之间的结算应当通过系统完成。 但现实中,不少企业对政府系统的稳定性和操作流程仍心存顾虑,出于“以防万一”的考虑,希望在电子发票之外继续保留纸质发票。 调查显示,约四分之三的小微企业计划继续打印部分或全部发票,即便它们已经通过 KSeF 开具了电子发票。
不只是小企业,公共部门也在“要纸质”
这种谨慎并不只存在于中小企业。 近期,一些地方公共机构向供应商发送了合同补充条款草案,内容不仅涉及 KSeF 电子发票,还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纸质打印件,并明确表示: l 即便发票已通过 KSeF 发送,供应商仍需向采购方提供纸质发票; l 款项支付仅以纸质发票为依据。 这类条款,在实务中已经开始出现。
同时保留纸质,并非禁止,但问题不少
原则上,电子发票之外再保存纸质文件并不违法。 但这种做法,往往会演变为对供应商施加额外义务,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——电子发票制度的目标,本就是减少纸张、提高自动化和降低合规成本。
最大风险:可能被视为“重复开票”
在税务实务中,同时流转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,主要存在三类风险: 第一,匹配风险 对于收到大量采购发票的企业而言,纸质打印件与 KSeF 中的电子发票,可能难以一一对应。 第二,重复入账风险 如果会计人员无法确认纸质文件是否已在 KSeF 中存在对应电子发票,存在重复入账、重复抵扣的可能。 第三,VAT 第 108 条风险(最严重) 税务机关可能将纸质文件视为独立的发票,并依据《增值税法》第 108 条,要求对该“额外发票”再次缴纳 VAT。 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:只要在发票上列示了 VAT 金额,就可能被要求缴税,不论是否真实发生交易。
那么,纸质文件还能不能用?
近期的官方解释已明确: 即便卖方违反义务,未通过 KSeF 开具发票,只要交易真实,买方仍可凭该发票入账并抵扣 VAT。
但前提是: 如果企业仍需向对方提供纸质文件,该文件应当只是 KSeF 发票的“视觉化版本”,而不是另一张“独立发票”。
这样的纸质文件,应当包含: l 来自 KSeF 的发票数据 l 可用于系统识别的 QR 码 l 明确指向对应的 KSeF 电子发票
实务建议:避免“双发票”,只给“视觉件”
如果交易对方坚持: “除了 KSeF 电子发票,还必须提供纸质文件,否则不付款” 那么,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,最稳妥的做法是协商一致:仅提供 KSeF 发票的打印版/视觉化文件,而不是重新生成一张纸质发票。
过渡期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加码义务 在 KSeF 推行初期,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并存,确实会带来一定的组织和操作混乱。 但这不应成为要求交易对方承担额外、非必要义务的理由,尤其不应将付款条件与“是否额外提供纸质发票”直接挂钩。
关键时间点提醒
l 年营业额超过 2 亿兹罗提的企业: KSeF 强制实施时间为 2 月 1 日 l 其他企业: 强制实施时间为 4 月 1 日
此外,财政部已公告: 1 月 26 日至 31 日期间,KSeF 的证书与授权模块将暂停运行,企业需提前完成系统接入和授权配置。
|